关于印发《福建医科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2019-01-11
2018-05-18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医科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医科大学

2017年5月23日

福建医科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管理工作,吸收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加强学术交流,培养高层次人才,促进学科发展,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及福建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的组织管理

博士后工作实行校、学院(系、部)分级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长主管博士后工作,下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办公室(简称博管办,挂靠研究生处),具体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处、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工会、保卫处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在学院协调进行。各有关单位管理职责如下:

1.研究生处:作为博士后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及福建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协调委员会(简称博管会)关于博士后管理工作文件的贯彻执行、落实检查以及文件的管理和归档;制定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发展规划和博士后管理工作规章制度;组织新增博士后流动站的申报工作;审批博士后科研人员的进站、博士后基金申报、出站、延期等工作;负责博士后期满出站业务能力的考评;协助财务处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的下拨;加强对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检查;负责博士后流动站同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 

2.流动站所在学院(系、部)由一名院长(或主任)主管该学院(系、部)博士后工作,各学院(系、部)职能科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博士后的具体工作,负责博士后的政治学习和党组织生活的安排及奖金、福利的发放。

3.人事处(或临床医学院人事科)负责博士后工资、福利待遇,任职资格评定,负责档案的保管和转送。博士后期满分配工作应随之转送的档案为:分配工作登记表、单位鉴定意见(两表在办离校手续时交人事处)、任职资格申报表(由人事处转交分配单位)。协助联系博士后人员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园)。

4.国有资产管理处(或临床医学院后勤部门)负责博士后公租房的安排和管理。研究生处根据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下达的名额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博士后住房计划。

5.财务处(或指导、委托临床学院财务部门)负责博士后经费的管理。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每年一月上旬财务处将上年度的结算交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上报博管会。          

6.科学技术处协助各学院(系、部)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基金的申请,成果奖的申报和办理博士后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事项等工作。

7.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办理博士后人员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会议的有关事宜。

8.工会协助安排部分随迁博士后子女的上学、入托的安排。

9.保卫处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落户及随迁配偶、子女的临时户口等的办理。

二、申请招收博士后的条件

我校实行博士后人员管理“合作指导教师负责制”,合作指导教师除必须承诺对自己所招收录取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要全面指导,而且还要在经费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凡申请招收博士后的指导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应是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 

2.现有在研课题经费在30万元以上。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格条件及申请、审批程序

1.博士后申请人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

(2)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3)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4)原则上应为非在职人员。

为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我校招收博士后人员以外单位博士毕业生为主,凡我校培养的博士毕业生,不能申请进入本校相同一级学科的流动站;对于进入我校不同一级学科流动站的博士后名额则从严掌握。

2.申请程序及应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向我校博管办提出书面申请,索取并填写《博士后申请表》等,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一式六份; 

(2)《专家推荐表》一式二份(推荐人须为博士生导师,其中一份应由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填写);博士后申请人若为留学博士者则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推荐意见》;

(3)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位课程成绩单、博士学位论文、评议书、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各一份;

(4)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博士生可由培养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5)本人近三年来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的鉴定复印件; 

(6)申请者及其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的复印件和婚姻状况调查表(留学人员提供护照复印件);

(7)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

(8)凡属定向、在职、委托培养或现役军人的博士毕业生,需由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其来我校做博士后的证明。

3.审批过程

学校博管办在设站学院(系)和合作指导教师的协助下,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综合审查(有条件者应尽量面试),在择优录取的原则下,确定具体的录取对象,并办理有关手续,最后将材料按要求上报省博管会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向申请人发出正式通知。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程序

1.凡被录用的博士后,必须按期报到,进站工作。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半个月不进站者,学校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若有特殊情况,应在拟定进站日期前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报告。

2.被录用的博士后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研究生处报到,办理进站手续。博士后原所在单位必须在其报到前将其个人档案寄到我校人事处,档案未到者,暂不办理正式进站手续。

3.为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博士后进站时须与学校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规定工作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它有关事项,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书一式四份,校博管办、合作指导教师、建站学院(系)、博士后本人各一份。

4.凭介绍信到人事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学技术处、保卫处、图书馆、校医院及有关学院、系部办理相关手续。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日常及科研管理

1.博士后实行合作指导教师负责制,由导师负责指导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工作。

2.流动站所在学院(系)应把博士后的管理纳入本单位职工的管理体系中。无论是规章制度、组织纪律、考勤记录,还是平时业务工作、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等,博士后都必须与其他教工一样严格遵守。对违反纪律表现较差者,可与学校博管办协商处理。

3.博士后人员进站三个月内必须完成开题报告,由专家小组进行评议,如未通过,必须在一个月内重新开题。

4.博士后人员进站后,学校提供总额为16万元博士后研究启动经费,该经费单独立帐,经费开支需经导师签字。鼓励支持博士后进站人员申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及各种研究项目的经费。

5.博士后人员如申请到科研项目,应按规定时间向科研处汇报计划执行情况,出站前一般应完成科研项目,如不能完成,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完成任务的计划,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6.在站期间,博士后人员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如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交流需短期出国(不超过三个月)应提前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与出国访问学者相同办理相应手续。

7.博士后人员每半年必须在流动站教研组作一次学术报告,每年年底向流动站和学校博管办做一次书面总结汇报。

8.博士后人员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创造发明、获奖项目、新产品,其知识产权归属福建医科大学。

六、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和人事管理

1.工资待遇

(1)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待遇约为每年20万元,含社会保险(参照学校同职级人员标准)。学校有公租房房源条件下,对符合配租人员提供公租房,房租由个人支付;若在校外租房,学校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合作导师所在单位发放。

(2)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档案工资部分由原单位发放,社会保险由原单位负责办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发放,根据博士后工作表现和实际工作量,参照同职级人员标准。

2.人事管理

(1)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博士后人员经考察可聘为中级职称;已取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学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按原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给予聘任;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照学校聘任条件中的任职年限、科研及论文条件,其他条件不做要求,申请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2)人事档案管理。由校人事处负责档案接收、保管及出站、退站后的档案转递。

(3)其他事项。协助联系博士后人员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园),学校如有岗位可在校内安置博士后人员配偶工作,学历在本科及以上的,实行人才派遣制度,学历在本科及以下的,实行劳务派遣制度。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本人一起流动,学校协调公安部门给予落户。

七、博士后人员考核及出站

1.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确因承担国家级科技项目需要,可申请延长在站时间1-2年,对进站后承担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的,可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情况,申请延长在站时间1-4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延期出站,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填写《福建医科大学博士后延期出站表》,提交学校批准。

2.出站考核及出站

(1)出站前一月博士后人员应对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进行总结,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表”、“博士后研究报告”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2)博管办负责组成由博士后所在学院、系负责人、所在专业博士生导师及有关专家5-7人组成考核小组对博士后的政治思想、工作表现以及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科研成果(依据合同)等进行考核。形成书面意见,于出站前一个月内将考核表送校博管办。

(3)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程序对拟出站的博士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

(4)对博士后期间申请立项的各类科研基金项目,必须在出站前按科研工作规定进行结题和总结汇报。

(5)考核成绩优秀者,若属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可列为师资留校任教。

3.出站时应办理的手续

博士后在接到同意出站通知后,无论留校与否,均须到学校博管办领取“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出站手续通知”,办理一切出站手续,具体包括:

(1)交还各种证件(工作证、借书证、医疗证等)。

(2)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3)办理移交工作,如对流动站内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交接手续。

(4)交清房租、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

(5)将博士后日常经费卡交回学校博管办。

(6)要求学校总务部门清点家俱设备,并交回住房钥匙。

各项离站手续办理完毕后,到博管办领取分配单位报到介绍信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签批发给“博士后证书”,到人事处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的转移手续。

4.无视学校管理规定,不按时办理出站全部手续,擅自离站者,学校博管办及流动站将不再为其补办离站分配手续,按自动退站处理,不受理其出站职称评定申请,也不发给“博士后证书”。

5.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作中途退站处理: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3)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4)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5)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6)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7)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8)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9)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对退站人员停发其博士后工资,停止使用博士后科学资助金,由学校安排工作岗位的配偶一并解聘,退出博士后公租房,退站人员应到学校各部门办理离校出站手续。

人事档案、户口转至我校的博士后人员退站后,应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八、本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领导小组。

九、本细则自2017年5月23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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