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到福建就业的毕业生毕业派遣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委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有关高等院校:
    为便于省外院校毕业生回闽就业,请协助做好以下有关派遣事项:
    1、经福建省人事厅核准,到福建省属及中央在闽单位(含下属单位,中国海峡人才市场代理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直接派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报到(中国海峡人才市场代理单位接收的,派中国海峡人才市场报到);未经福建省人事厅核准的,到福建省属及中央在闽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派福建省人事厅报到。
    2、到我省九市(地)所属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经市(地)人事部门核准,派有关市(地)人事局报到(专科以下学历非闽籍毕业生须经省人事厅核准);
    3、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闽籍毕业生,本科以上学历的,派福建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到;少部分大专学历层次毕业生,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代理单位急需的,亦可派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到(就业协调会上由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各有关高校直接签定接收协议)。其它专科以下学历的,派生源市(地)人事局报到。
附:福建省九市(地)联系地址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二000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