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发[1998]208号
关于印发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进一步加强对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促进人才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我们制定了《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情况及时告知我们。
附件: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暂行办法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加强对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省性人才交流会是指:
(一)名称冠以“福建”、“全省”等称谓的;
(二)面向全省组织招聘单位的;
(三)由省直厅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或持省人事厅颁发的《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组织举办的;
(四)组织举办跨地区(市)的。
第三条 组织举办全省性的人才交流会,属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款的由省人事厅负责审批;属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款的,由省人事厅授权的人才交流会会址所在地市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全省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应当是省直厅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地(市)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持有省人事厅颁发的《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
全省性人才交流会一般由一个具备资格的单位主办,如几个具备资格的单位联合举办,必须明确负主要责任的牵头单位。
第五条 主办单位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名称、内容应当与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相符;
(二)具有严密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措施;
(三)具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有足够数量的用人单位参加招聘;
(四)具备省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的承办单位应当是持有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颁发的《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
第七条 全省性人才交流会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5天向省人事厅或人事厅授权委托的人才交流会会址所在地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出具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的介绍信或《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副本;
(二)举办人才交流会的书面申请(具体说明人才交流会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范围及有关收费标准等);
(三)报刊播广告的文稿。如有协办和承办单位的,还需出具协办单位的介绍信和承办单位的《福建省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副本。
第八条 批准机关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给予批复或提出意见。凡是由省人事厅批准举办的,由省人事厅核发《人才交流会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并抄送人才交流会会址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凡是由省人事厅授权委托的人才交流会会址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由其核发批准书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九条 主办单位收到批准书后到人才交流会会址所在地的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条 主办单位应当接受批准机关的监督检查,凡是经检查与举办人才交流会书面申请严重不符的,或筹备工作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批准机关应当立即作出处理,责令其延期或停止举办,并及时在有关新闻媒介上刊播广告(或启示)。有关责任和费用由主办单位负责承担。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人才交流会的时间、地点等项目的,主办单位必须向原批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积极做好由于变更原因带来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当对参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负责对招聘中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并于人才交流会结束后15日内将总结报告批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未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举办全省性人才交流会,省人事行政部门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举办并通报批评;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省人事厅会同人才交流会会址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地(市)、县、区举办本区域内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才场管理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