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发[1999]34号

关于统一使用新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审批表

就业登记表和调整就业单位审批表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省直和中央在闽单位、省内大中专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决定从今年起统一使用新的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审批表、就业登记表和调整就业单位审批表,现将表式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表式全称为:《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审批表》、《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表》、《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审批表》(表式附后)。
    二、新表适用范围: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到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除外)就业的,使用《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审批表》,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使用《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表》。到机关就业的,按照录用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填写《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审批表》。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一年内要求调整就业单位的,使用《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调整就业单位审批表》。
    三、新表自1999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福建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审批表》、《福建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改派表》同时停止使用。
    四、新表一式二份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填写,并报相应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后,一份由政府人事部门存档;另一份由用人单位保存,作为用人单位向学校发函接收毕业生和毕业生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的依据。
    五、普通大中专毕业生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电大、职大、成人院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具有普通中专以上学历的普通班毕业生和国家部委所属科研单位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六、新表格由省人事厅和市(地)人事局统一印制,其它单位不得翻印。

附件:
1、《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审批表》(表式)
2、《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表》(表式)
3、《福建省普通大中专毕业生调整就业工作审批表》(表式)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