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发[1999]88号
关于我省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省内有关学校、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人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优生优配政策,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非师范类优秀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秀毕业生就业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做好这项工作对顺利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激励在校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进一步落实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推荐优秀毕业生具体工作由学校负责。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公开,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推荐对象是省内学校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推优比例是:本科学历毕业生推荐比例控制在本专业的5%以内,毕业研究生控制在10%以内。入选优秀毕业生的,填写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优秀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学校将《福建省优秀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优秀毕业生名单于4月底前报省人事厅。
    三、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各有关学校要把优秀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工作重点,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适当放宽优秀毕业生就业的专业和生源地限制。对一时未能就业的优秀毕业生,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中介机构和各有关学校要积极推荐,帮助他们顺利就业。各用人单位也要按一定的比例优先接收优秀毕业生。对毕业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优秀毕业生,省人事厅将按一定的比例给有关部门和地市下达接收任务。
    四、各地、各有关学校要加强对优秀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优秀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他们把个人志向和国家的需要结合起来,自觉到经济建设第一线工作。对自愿到山区、基层或重点工程、艰苦行业就业的优秀毕业生,学校要给予鼓励。
    五、要严肃优秀毕业生就业工作纪律。对推荐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推荐资格。对毕业时未能保持优秀的,取消推荐资格。对经“双选”未落实接收单位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报到的优秀毕业生,政府人事部门不再负责推荐就业。各有关用人单位不得拒收优秀毕业生。

福 建 省 人 事 厅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调配 毕业生 就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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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厅领导、各处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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