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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7/13 16:49:39

    榕人社就〔2020〕12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2019〕2号)精神,为保障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现就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我市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补助条件

    1.失业人员为享受我市城乡低保家庭中已登记失业的失业人员;

    2.下岗人员为享受我市城乡低保家庭中已就业,但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下岗的人员。

    三、补助标准

    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按我市当年度月低保标准,按月发放,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审核发放

    1.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每月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①《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一);

    ②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下岗人员提供社保参保单位《下岗证明》(附件二)、生活困难家庭提供本月领取城乡低保证明。

    2.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经同级人社局审批同意后,按月报同级财政申请补贴资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至个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五、其他事项

    1.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领取临时生活补助时间可以累积计算,累积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生活补助资金从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2.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民政部门信息共享,通过数据比对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申领补助。

    3.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及时将相关补助发放情况在惠民资金网上公布,接收社会监督。

     

     

    附件1: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相关表格.doc

    附件2:失业保险业务办事指南(更新日期:20210129).doc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94

     

     

    (备注:附件可在本网站的“资源下载”模块中下载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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