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台湾高校毕业生来榕就业创业生活补助发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3/27 16:01:09
一、补助对象
毕业5年内到福州市就业创业的台籍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是指申请人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日期距首次提交生活补助申领材料的时间不超过5周年。
二、补助条件
(一)申请人须已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创业;
(二)团队形式创业的,企业法人应为台籍且申请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的30%。
三、补助标准及期限
生活补助发放标准为1000元/月/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申请与办理
(一)申请时间
申请人按季申报。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申请人按规定申请上一季度的生活补助。
(二)申办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1)《台湾高校毕业生来榕就业创业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境内学历需同时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境外学历(含港澳台)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团队形式创业者也可提供登记注册的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企业章程);
(5)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交记录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个人创业或团队形式创业者也可提供企业完税证明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以上原件用人单位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其中(2)-(4)与首次申报时一致的,在后续申报时可不用重复提交。
2.初审。各用人单位核对原件、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初审同意后,将以下材料报送税收征缴所在地的县(市)区/高新区人社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1)申请人提交的上述(1)-(5)的材料;
(2)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复印件(首次申报时提交)。
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向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在榕省属事业单位、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向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申请。
3.复核。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合格人员名单上报同级人社局。
4.公示。人社局对符合人员名单在官网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5.补贴。经公示无异议的,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核拨补贴资金,并将补助打入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在榕省属事业单位、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各县(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承担;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财政自行承担。
五、其他事项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创业,其中企业指按照福建省对市县财政体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为福州市财政收入的我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指在榕省属事业单位及市、县(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
2.若申请人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到企业工作的,向实际用人企业税收征缴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劳务派遣机构和实际用人企业均需在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核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同时提供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人企业签订的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和实际用人企业均需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为福州市财政收入的我市企业”。
3.若申请人与所在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采取人事代理方式,通过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为申请人在我市代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向实际用人企业税收征缴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实际用人企业均需在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核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同时提供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与实际用人企业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和实际用人企业均需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为福州市财政收入的我市企业”。
通过上述方式应聘到在榕省属事业单位及我市、县(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按行政隶属关系到各级经办机构办理(在榕省属事业单位向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申请)。
4.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于每年的3月和9月将本辖区内台湾高校毕业生来榕就业创业生活补助发放情况上报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5.若今后省级文件出台同类政策,在榕省属事业单位就业的台湾青年,即不再享受本条政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前发有关规定(规则)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台湾高校毕业生来榕就业创业生活补助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