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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2/23 22:12:16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关于印发<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人专20129号)精神,经研究,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做适当调整,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根据省人社厅要求,市人社局定期发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目,各地各部门依托我市继续教育基地及文件推荐的培训机构开展公需课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应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行业专业特点,认真组织开展专业课培训,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二、关于继续教育培训申报

    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申请表》(以下简称《培训班申请表》)仍报送到我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审核;各县(市)区申报的《培训班申请表》按属地管理,报送各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和备案;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下属各单位申报的《培训班申请表》分别报市直各主管部门审核。各地各部门应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审核、监督和存档工作。

    <!--[if !supportLists]-->三、<!--[endif]-->关于继续教育学时认定

    原福州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使用的“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验证专用章”自2021年1月1日起予以收回。我市初、中、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由各行业主管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办理。

    四、关于继续教育组织及数据汇总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着眼于培养造就一支思想觉悟高、创新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按规定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作用,指导各行业各系统开展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对实施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人事(教育)部门、市继续教育基地应指定专人做好本地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计台账,并于每年5月底、11月底及时将《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计表》和继续教育开展情况报送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附件: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计表

     

         人:杨晓伟、陈静颐 (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0591-88032132  

            箱:fzrsjzjc01@163.com

     


    福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计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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