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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医疗卫生领域高层次人才及实用型人才考核管理办法

    2020-03-30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三明市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若干措施>的通知》(明委人才〔20192号)精神,围绕人才强市和健康三明战略目标,加快促进医疗卫生人才集聚,充分发挥高层次卫生人才在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着力解决我市卫生人才队伍人才匮乏和群众“看病难”问题,为建设高质量高水平健康三明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新引进并认定的特级、ABCDE类医药、预防、保健、科研、管理等医疗卫生领域的紧缺急需专业高层次卫生人才及实用型人才和在本市认期内晋升为ABC类存量人才。

    二、考核原则

    医疗卫生领域的紧缺急需专业高层次卫生人才及实用型人才考核工作坚持党管人才、注重实绩、公平公开、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根据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内容及工作量化指标(引进时需由用人单位向卫健主管部门备案),对引进人才进行入职初期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入职初期考核内容

    1.热爱卫生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带教能力和工作组织能力。

    2.高层次人才年龄原则在70 周岁内,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医学类应往届优秀毕业生年龄原则在35 周岁内。承诺最低服务期限5年,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要求。

    3.高层次人才具有相应专业学历、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5 年内在国内外大型医院(医学中心)、知名附属三级甲等医院,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三级甲等医院和卫生机构从事临床、医技、预防、科研工作,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较为复杂疑难的医疗技术问题,尤其在常见病、多发症、疑难病诊治中,技术水平较高,得到同行公认,达到国内先进、省内领先水平,曾担任学科带头人、科室主任及以上职务,且从事临床工作5 年以上,能独立开展三级及以上手术;每年主持疑难病例讨论、组织危重疑难病例抢救分别达15例次以上;多次主持、组织有效预防、控制、消除重大疾病、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专题调查处置。

    4.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医学类往届优秀毕业生须有相应执业资格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届优秀毕业生须2 年内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年度考核内容

    1.医德医风良好,遵守廉洁行医底线。

    2.完成年度确定的临床、医技、预防、科研工作量, 量化指标以用人单位与人才对象签订聘用合同为准。

    3.从国内外成功地引进并成功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新项目,填补本市空白;成功地创新诊疗方法,达到省内、市内先进水平,

    或者所扶持薄弱学科取得明显进步,并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管理工作中,根据国家卫生健康政策,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创造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方法和具体措施,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在市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发表或出版过卫生管理类的论文与论著。

    4.发表论文1 篇以上(第一作者);在SCISCIEEIISTP等收录论文(第一作者);作为主编,正式出版本专业专著1 部;作为副主编以下人员在学术专著中完成12 万字以上。论文范围界定参照《福建省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论文及期刊目录(2017 版)》规定执行。

    5.积极承担临床教学任务,每年每人至少与用人单位结对指导2 名重学科带头人或优秀青年医师后备人选,培养对象成长有明显进步。

    6.开展医学领域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手术示范、学术讲座、疑难病例讨论等5 次以上。

    7.作为主持人或主要负责人以用人单位为第一承担单位获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须有经费资助)1项以上。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国家级前五名,省级前三名,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前一名);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前一名);已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前一名)。

    四、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由市卫健委牵头,采取个人自评、用人单位审核和市卫健委考核认定的方式,根据签订的服务协议的内容进行综合评议,评定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一)入职初期考核

    1.个人自评。考评对象提交《三明市卫生健康系统引进人才初期考核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2.单位审核。对考评对象提供的材料审核确认。

    3.考评认定。卫健主管部门对考评对象进行考核认定,符合条件的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二)年度考核

    1.个人自评。考评对象于每年年底提交《三明市卫生健康系统引进人才履职情况年度考核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民主测评。由用人单位公示考评对象业绩,组织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对考评对象进行民主测评(附件2)。

    3.单位审核。用人单位组成专业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考评对象提供的材料审核确认。

    4.考评认定。卫健主管部门对考评对象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认定,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进行综合认定。

    5.公示结果。卫健主管部门公示考评结果。

    五、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对象作为兑现待遇、续聘的依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核查、定性明确的,停止相关人才待遇:

    1.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违反用人单位奖惩规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人才认定资格,停止相关人才待遇并解除聘用合同:

    1.对合同(聘用)期内不能履行服务期限约定、累计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

    2.因重大医疗事故,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3.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法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办和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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