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人劳局)、财政局(计财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0〕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稳就业政策举措落实的通知》(莆政综〔2020〕39号)及《关于加大湖北籍劳动者来莆就业支持力度的通知》(莆人社文[2020]138号)文件精神,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现就做好我市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发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1.我市范围内,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湖北籍劳动者)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
2.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参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中有关中小微企业认定办法执行。
二、补助条件及标准
1.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及湖北籍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招用每名毕业生(或湖北籍劳动者)给予企业一次性1000元吸纳就业补贴,同一名毕业生在不同的中小微企业只享受一次补贴政策。
2.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15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以上补助条件中毕业年度是指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政策范围和申请条件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新吸纳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凭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记录(对应申请企业,至少1个月记录)及失业登记证明(仅失业人员申请提供)等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中小微企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
4.《中小微企业一次性补贴花名册》(详见附件2)。
四、申报程序
1.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属地向各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补贴。
2.审核。由各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材料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报送人社部门复核,并进行材料存档。各县(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资金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各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至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账户,所需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各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入企业银行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五、相关要求
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按照资格条件审核申报材料,切实做好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各申报单位须对所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涉嫌骗取补贴金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莆田市中小微企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doc
莆田市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花名册.doc
莆田市各县区吸纳就业补贴经办机构联络表.doc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