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2022-06-30

    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劳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稳就业政策举措落实的通知》(莆政综〔2020〕3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闽财金〔2020〕17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增加创业担保贷款的通知》(闽财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创业,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诚实信用的以下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及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

    3.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指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的意见》(闽政[2016]30号)等规定,对钢铁、煤炭等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的职工和失业人员。

    4.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农村三类人员,即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及劳动能力的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5.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6.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7.刑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戒毒康复人员。

    8.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在我市范围内创业、具有市外户籍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可视同我市户籍毕业生。

    9.返乡创业农民工,主要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务工或经商,近三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创业的农民工(户籍地在乡镇或村的均可视为农民工)。

    返乡创业农民工的认定:从辖区市外回来创业的农民工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近三年内持有外地市营业执照6个月以上或者有外地市营业执照注销证明的返乡农民工;            

    2)近三年内有在外地市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返乡农民工。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11.网络商户,指已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以及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12.台湾同胞持有效期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来莆就业创业的,按规定同等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13.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时间需在4月15日之前)

    2)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并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营业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个人

    3)贷款购车加入网约车平台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专职司机

    4)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

    3.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贷款条件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申请贷款时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或以个体工商户身份缴纳养老保险)。

    (二)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自提交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存量贷款,具体由经办银行负责核实。

    三、贷款申请程序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符合条件人员应向创业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填写《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县(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担保机构担保,经办银行核贷。

    2.提交材料

    1)个人身份证原件(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户口簿原件(仅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提供);

    3)相关部门(机构)核发的证件或能够证明借款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4)《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1);

    5)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商户须提供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材料)或贷款项目计划书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符合条件的借款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填写《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县(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担保机构担保、经办银行核贷。

    2.提交材料

    1)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

    2)单位法人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

    3)小微企业提出资格审核申请当年新招用员工花名册原件;

    4)相关部门(机构)核发的证件或能够证明新招用员工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身份证明材料;

    5)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书;

    6)《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2);

    7)营业执照原件;

    8)小微企业认定材料(可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替代,网址:http://xwqy.gsxt.gov.cn/)。以上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和贴息要求

    (一)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及利率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2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创业担保贷款利率

    金融机构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实际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上不超过50BP。,1年期贷款适用1年期LPR,1年以上贷款可由经办银行自主选择参照1年期或5年期LPR,并在贷款合同约定。具体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二)贴息要求

    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

    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贴息。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除上述情况外,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五、完善担保机制

    (一)自2020年4月15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二)各县区应充分发挥创业担保基金作用,按照现行规定及合同约定等,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按规定取消反担保,及时拨付代偿资金,并加强代偿资金的追偿工作。各县区可将创业担保基金委托给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管理,负责办理担保、代偿、核销、资本金补充申请、追偿等业务,按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要求承担责任。各县区已将创业担保基金并入当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当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优先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相关业务单独统计并按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要求承担责任,支持创业贷款对象获得创业担保贷款。

    (三)各县区创业担保基金按有关约定落实代偿和分险责任,先代偿,后分险。分险后,经办银行和管理创业担保基金的机构还要积极推动追偿工作,允许创业贷款对象分期还款,追偿所得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后,按各方分险比例进行分配。创业贷款对象积极还款的,可恢复相关信用信息。

    (四)经办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按照2:8比例分担贷款本息的风险责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含受托管理)开展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量计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风险补偿、代偿补偿、保费补贴基数,符合《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闽财金〔2019〕20号)规定的,纳入省再担保分险范围,省再担保公司的分险比例为40%。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合作模式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适时熔断。创业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当地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总对总”批量业务事先设定的熔断率为5%。

    (六)创业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为贷款本金的1%。个人借款的由各地财政和创业贷款对象对半分担,企业借款的由企业负担。

    六、经办银行

    建议由辖区农信系统、邮储银行、招商银行经办,各县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择经办银行,并签订合作协议。

    七、贷款用途

    创业贷款对象必须将贷款用于创业相关正常生产经营支出,不得挪用贷款资金用于偿还个人负担的其他债务,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和个人消费,不得用于投资国家产业政策禁止、限制的项目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一经发现,取消创业担保贷款,追回贴息资金,并将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八、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拨付

    (一)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按季申请,经办银行向县区人社部门申请,经县区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具体由县区财政部门、人社部门与经办银行约定。

    (二)贴息资金原则上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为:中央30%、省级30%、市县40%。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实际分担比例,按每年度中央补助资金实际安排下达情况再行调整。由市县承担的部分,市级与县区级财政按3:7比例分担。

    (三)各县区财政要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建立和健全担保基金管理机制,及时足额拨付有关资金。

    九、尽职免责

    相关监管部门对符合信贷条件创业贷款对象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核查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予以免责,且不纳入监管考核。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业担保基金依法依规对创业担保贷款资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产生风险造成损失的,对机构及相关人员免予追责,相关人员有过错的除外。

    十、其他事项

    本通知未明确的事项继续按原文件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省、市有出台新文件,按新文件执行。                   

         

     

        附件:1.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    莆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0年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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