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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统一认定报名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3-17

    闽评推〔2023〕2号


    各报名点单位:

    为规范做好我省职业技能等级统一认定(以下简称统一认定)报名点单位管理,我们制定了《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统一认定报名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报名点单位作用,规范开展宣传、报名组织等工作,共同推进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事业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企业经营管理者评价推荐中心

                         2023年3月16日


    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统一认定报名点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统一认定(以下简称统一认定)报名点单位的管理,保证统一认定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36号)相关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统一认定报名点单位(以下简称报名点)是指经申请并审核后面向社会开展统一认定报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范围内开展统一认定工作的报名点。

    第三条 报名点由福建省企业经营管理者评价推荐中心(以下简称省评价中心)审核并报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备案。报名点由省评价中心和省鉴定中心共同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报名点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经省评价中心审核,明确其报名职业(工种)和等级,由省评价中心统一报备省鉴定中心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申请程序

    第五条  报名点的审核、确定遵循合理布局、优续劣汰、定期评估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请报名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或具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资格或办学资格的法人单位或行业协会,且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较好经验基础的机构。

    (二)需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并具有相应的培训或教学等制度。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熟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申请报名点程序:

    (一)具备条件,拟申请报名点的单位,向省评价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报名点申请表一式2份。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单位资质批文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新申请报名点的材料经省评价中心审核后,统一报省鉴定中心备案,备案通过后将报名点信息在省评价中心官方网页和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第三章 报名点职责

    第八条 报名点是统一认定工作的宣传窗口,有责任宣传国家和我省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统一认定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规程,正确引导和组织学员考生参加统一认定的报名、培训和考试等工作,共同促进职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健康发展和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的提高。以下职责要求,报名点须履行到位。

    (一)根据职业技能等级统一认定相关规定规范开展报名工作。严格审查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确保考生信息的准确性。

    (二)提供职业技能等级统一认定工作宣传、咨询服务。

    (三)组织安排发放准考证、提醒通知考生考试时间和地点、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等有关事宜。

    (四)报名点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址、联系人或联系电话等信息改变的,应及时报备省评价中心。

    (五)总结统一认定报名工作的开展及推广经验并及时反馈,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省评价中心依照本办法对报名点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第十条 管理、监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监督、抽查报名工作、征求学员考生意见、公示监督举报电话、征询社会评价、年度评估工作等。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报名点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省评价中心举报,省评价中心对举报人信息和行为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省评价中心撤销其报名点资格。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作为其分支或者分包机构的。

    (二)向其它机构、个人转让、分包报名业务或者采取委托招生等合作方式开展报名工作的。

    (三)伪造、冒用省评价中心文件及名义进行招生的。

    (四)在公开文件、宣传材料和广告中有虚假、误导或者夸大宣传内容的。

    (五)在招生报名时对申报考生承诺过关率的或以不正当手段搞恶性竞争的。

    (六)对违反收费标准,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

    (七)对不具备申报资格的申报人员伪造证件并准予申报的。

    (八)未按报名流程有关要求进行报名工作的。

    (九)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十)连续2年不开展招生报名工作的。

    (十一)以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设立报名点的。

    (十二)被严重投诉并责令不改的。

    (十三)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报名点须在审核的职业范围内严格按照相关申报条件开展报名和初审工作。

    第十四条 报名点的招生宣传广告内容应与每年发布的统一认定文件内容精神一致。

    第十五条 统一认定报考收费标准严格参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等级考核收费标准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19〕38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报名点实行抽检制度,抽检工作由省评价中心组织实施。抽检内容包括有关政策文件执行、认定数量、认定范围、申报材料审核等情况,场地、设备是否符合标准,社会对报名点工作的反映投诉情况等。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 报名点实行评估动态管理。评估工作由省评价中心统一组织进行,每2年评估一次。对开展统一认定工作业绩显著的报名点进行示范点授牌,对评估不合格的报名点限期整改或撤销报名点资格。

    报名示范点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一)2年内未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述情形。

    (二)2年内均有开展统一认定申报工作,且每年组织报名认定人数超过300人。

    (三)2年内统一认定考生违纪率低于8%。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公布并永久禁止其申请报名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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