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对象:(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莆田市行政区域内创业的,在劳动年龄段,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诚实信用的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②就业困难人员;③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④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农村三类人员;⑤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员;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⑦刑满释放人员;⑧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⑨返乡创业农民工;⑩农村自主创业农民;⑪网络商户;⑫台湾同胞持有效期内《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2.申请条件:(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①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②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③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3.贷款金额:(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4.经办机构:各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1.省级创业资助项目
(1)申报对象条件:①申报人须是在闽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或全日制技工院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在闽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或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在闽创业、获得国外高等教育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上述群体须提供教育部留服认证相关材料)。②申报人已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并为该申报项目法定代表人(实体执照载明的负责人)。③申报人项目类型属于公司或合伙企业的,申报人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30%(含30%)。④创业企业或实体在申报及评审期间不属于经营异常状态。⑤创业省级资助同一申报人或同一创业项目只能享受一次。
(2)资助标准:对获得省级资助项目的给予3万-10万元扶持资金,市级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予以1:1配套补助(就高不重复)。
(3)受理机构:市级、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
2.市级创业资助项目
(1)申报对象条件:①申报人须是在莆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或全日制技工院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在莆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或全日制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五年内在莆创业、获得国外高等教育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上述群体须提供教育部留服认证相关材料)。②申报人已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并为该申报项目法定代表人(实体执照载明的负责人)。③申报人项目类型属于公司或合伙企业的,申报人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30%(含30%)。④创业企业或实体在申报及评审期间不属于经营异常状态。⑤往年未获得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省、市级资助的申报人及项目(往年仅获市级资助的可申报参评省级资助,但不再重复享受市级资助)。
(2)资助标准:对符合创业市级资助项目的,按3万-10万元给予项目资金扶持。
(3)受理机构: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
1.补贴对象: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1)首次在莆田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体、网店)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含1年,下同)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的。申请人在创办企业缴纳至少三个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每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每份营业执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3)有下列情形的创业人员,不能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在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实体、网店)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的,且有一定的薪酬待遇;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3.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4.经办机构:市、县(区、管委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1.培训对象和条件:(1)5年之内在莆田市登记注册的初创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具体要求以当年度发布通知为准)(2)十条重点产业链相关企业、获得过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创业创新大赛奖项的个人和企业的经营者,可优先录取。(3)每户初创企业申请参加培训人员限1名。已参加过市、县(区、管委会)人社部门组织的提升培训的学员及其所在企业的其他人员不得报名参加;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经营者不得参加培训。
2.培训形式:以专题讲座、现场教学等形式,由知名大学学者、有关领域专家对企业经营与管理、初创企业成长经验探讨及法律风险防范管理等内容进行授课培训。学员学习成绩合格统一颁发结业证书,优秀学员经本人申请由市人社局发给市级创业导师证书,纳入导师库管理。
3.经办机构: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1.补贴对象和条件:①运营机构或管理单位应是在莆田市依法注册、合法经营3年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②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通过消防安全验收。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应不小于300㎡,创业孵化场所产权清晰,且场所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变相改变用途;
③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应不少于10户,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30%,入驻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30%;近3年吸纳就业的人数年均不少于20人;
④建立在孵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⑤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开展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活动,指导、协助在孵创业实体享受人社部门鼓励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
⑥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管理咨询、风险考核、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专业创业服务的能力;
⑦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此前已获得省、市级资金扶持的创业孵化基地不再申报。
2.补贴标准:经评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补,所需资金从创业支持资金中列支。
3.经办机构:符合条件的基地报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初审,由市人社局组织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