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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统一认定证书管理办法

    2021-12-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制作、核发、管理、使用等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20〕17 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的通知》(人社鉴发〔2019〕2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21〕1 号)的精神和要求,按照“统一证书核发”的工作方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是由福建省企业经营管理者评价推荐中心(以下简称省评价中心)组织开展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后由福建省人才开发中心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章  证书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省评价中心负责空白证书的设计和集中印制工作,做好空白证书印刷机构选择、印刷采购、证书存放及年度证书盘点等工作。

    第四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伪造、变造、仿造、贩卖证书,如发现有以上行为,省评价中心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 省评价中心安排专人负责空白证书的申领及打印工作,做到全程留痕、账目清晰、账物相符、去向清楚,并严格使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系统”进行证书打印和管理。

    第六条 省评价中心要严格控制废证率,做好空白或有考生信息废证的集中销毁工作。

    第三章  证书的制作、核发与补发

    第七条 省评价中心须严格按照每次福建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结果,按要求印制、核发相应的证书。

    第八条 在证书制作、核发过程中,任何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发证书的,除宣布所发证书无效外,视情节轻重,暂停或调整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岗位职责,并上报中国海峡人才市场机关纪委;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九条 证书印制

    (一)证书包括以下内容:证书名称、证书正文、评价机构名称、发证日期、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职业名称、工种/职业方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以及持证人照片、二维码、证书信息查询网址、机构信息查询网址。

    (二)证书名称统一使用“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评价机构名称为“福建省人才开发中心”。

    (四)证书内容采用中英文对照方式。

    (五)证书印制满足国家印刷品印制相关标准和要求,统一采用A4 纸大小(210mm×297mm)规格、单页形式。

    第十条 证书填写 

    (一)统一使用小四号仿宋体字填写。不含“工种/职业方向”的,“工种/职业方向”后填写“--”,不得为空。“职业技能等级”填写“中文数字+级/等级名称”,如“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照片处打印本人近半年内一寸彩色白底照片。

    (二)证书上填写的职业、工种/职业方向、级别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十一条 证书编码 

    证书编码由1位大写英文字母和2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主要包括7个部分:1.评价机构类别代码;2.评价机构代码;3.评价机构(站点)所在地省级代码;4.评价机构(站点)序列码;5.证书核发年份代码;6.职业技能等级代码;7.证书序列码。其中,第1-4部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赋码,第5-7部分由评价机构赋码。具体如下:

    第1位:评价机构类别代码为“S”。

    第2-5位:评价机构代码为“0000”。

    第6-7位:评价机构(站点)所在地省级代码为“35”。

    第8-13位:评价机构(站点)序列码为“001001”。

    第14-15位:证书核发年份代码。证书核发年份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取公元纪年后两位。例如:21表示证书核发时间为2021年。

    第16位:职业技能等级代码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分别用阿拉伯数字1-5表示。

    第17-22位:证书序列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按年度分职业技能等级分别从000001-999999依顺序取码。

    第十二条 证书用印:证书上加盖“福建省人才开发中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章”印章。证书照片上没有加盖钢印。

    第十三条 因证书遗失、损坏等申请补发证书的,持证人本人须填写《补发证书申请表》后向省评价中心提出补发申请,工作人员核验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后予以补办。补办证书工本费20元/本。

    第十四条 省评价中心于每年8月统一办理证书补发工作。 

    第四章  证书领取与查询

    第十五条 证书原则上由考生所在报名点单位统一领取,报名点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加盖单位公章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领取介绍信》到省评价中心现场核实证书并签领。省评价中心不接受考生单独领取。

    第十六条 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的原则,省评价中心按要求对证书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和上报。上报的证书数据须符合人社部门提供的证书编码规则。

    第十七条 经规范认定的证书数据统一纳入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系统查询。证书查询和验证途径为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网址http://jndj.osta.org.cn/)。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企业经营管理者评价推荐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企业经营管理者评价推荐中心

    2021年7月16日

    附件1:证书出入库登记表.docx

    附件2:空白证书样式.docx

    附件3:补发证书申请表.docx

    附件4: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领取介绍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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