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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 《漳州市领军英才奖、优秀人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2016-6-24
     

    漳委人才〔20149

    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党工委(党委)人力资源局(党群工作部):

    现将《漳州市领军英才奖、优秀人才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漳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41231

    漳州市领军英才奖、优秀人才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激发人才创造活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根据《漳州市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五年人才行动计划(2014-2018年)》(漳委发〔2014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漳州市领军英才奖(以下简称“领军英才奖”),表彰和奖励为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优秀个人或团队,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授奖的个人或团队不超过5个,获奖个人原则上从历届市优秀人才中产生,无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空缺。

    第三条  设立漳州市优秀人才奖(以下简称“优秀人才奖”),表彰和奖励在我市科研、技术、技能、文化和管理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优秀人才奖由“漳州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漳州市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漳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漳州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漳州市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五个部分组成,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授奖人数不超过50人,其中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表彰奖励人数不超过20人,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不超过10人,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优秀高技能人才奖分别不超过9人,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不超过2人。

    第四条  领军英才奖和优秀人才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突出工作实绩、科研成果和创新创造。

    第五条  领军英才奖、优秀人才奖是市委、市政府设立的人才综合性奖励。其评选工作由中共漳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由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组建由有关专家、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评选委员会,下设“漳州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漳州市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漳州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漳州市优秀高技能人才奖”、“漳州市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五个专家评审组。评选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评委实行聘任制,一届一聘。

    第二章  评选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领军英才奖和优秀人才奖评选对象为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漳州市工作、服务的引进人才必须连续在漳州工作或服务满三年以上。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列为评选对象。

    第八条  申报领军英才奖者应当遵纪守法,业绩卓著,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经济建设或现代产业发展中业绩卓越,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二)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领域取得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为我市科学进步做出巨大贡献。

    (三)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发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要成果,或在我市重大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等工作中取得重大的系统性、创新性成果,解决了重大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开发利用方面进行自主创新,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形成市场竞争力强、主导产业发展的名牌产品,取得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其他领域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九条  申报优秀人才奖者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分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评选条件

    1、在科学研究、科学应用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2、在我市重点工程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重大引进项目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运用先进科技手段,为我市各类企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使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增长。

    4、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艺术、新闻、出版等社会科学领域中做出重要贡献,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在省级以上核心专业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有影响的学术、艺术、技术专著、译著。

    5、在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中,具有较大的推广面积和生产规模,居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评选条件

    1、担任企业负责人时间达5年以上,且主持现在企业经营管理时间达3年以上。

    2、组织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管理体系。在战略开拓、市场驾驭、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成绩显著。热心推广其经营管理先进经验,促进本地区、本行业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3、所在企业销售收入、纳税额、利润总额、资产利润率居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劳动生产率逐年提高,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品牌知名度高,符合节约能源的相关标准。

    4、所在企业取得市级标准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群体性事件,未发生偷漏税、拖欠职工工资等事件,个人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优秀高技能人才奖评选条件

    1、获得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过以下其中一项成绩:全国一类技能竞赛前十名;全国二类技能竞赛、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市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

    2、职业技能处于全市领先水平,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工艺、设备难关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高难度的技术问题,并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在培养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得到企业和职工广泛认可,给企业创造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工作实践中总结编写了技能操作规程、标准、方法等,并被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四)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评选条件

    1、在农业种、养、加领域具有较高职业技能,示范并带动农民推广应用农业“五新”,推动现代农业发展成绩突出的农业生产能手和经营人才。

    2、坚持在农业生产一线,热爱本职工作,农业“五新”推广服务业绩突出,带动农民增收效益显著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等农技推广部门在职干部职工。

    (五)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评选条件

    1、坚持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具备较为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务能力,能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

    2、热心社会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积极投身社会工作实践,对社会工作事业有较大贡献,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3、积极宣传社会工作理念,带头参加各项社会活动,以自身行为感召社会,带动更多的人们关注和参与社会工作事业,对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4、直接从事社会工作一线服务满三年及以上或兼职从事社会工作一线服务满五年及以上,原则上应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领军英才奖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向社会公布评选范围、条件和工作程序等。

    (二)推荐。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含条管单位,下同)、各开发区(投资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推荐人选,对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征求当地纪委、监察、综治、计生等部门的意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还需征求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经所在县(市、区)党委、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开发区(投资区)党工委(党委)研究后,报中共漳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

    (三)审核。市委人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评选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评选投票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评选委员会评委参加方为有效,获到会评选委员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按应选名额和得票多少,确定领军英才奖初步建议人选。

    (五)公示。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领军英才奖建议名单,在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然后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审批。

    第十一条   优秀人才奖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向社会公布评选范围、条件和工作程序等。

    (二)推荐。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

    1、推荐人选所在单位按隶属关系逐级向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单位、开发区(投资区)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两新”组织中的推荐人选,由所在组织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或开发区(投资区)组织人事部门推荐。

    自荐人选可直接向相关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单位、开发区(投资区)组织人事部门推荐。

    2、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各开发区(投资区)组织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征求当地纪委、监察、综治、计生等部门的意见,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还需征求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经所在县(市、区)党委、市直单位党委(党组)、开发区(投资区)党工委(党委)研究后,报市委人才办。

    (三)审查。市委人才办统一受理参评材料,并将优秀人才奖参评人员按申报类别转交相应人才队伍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四)评审。

    1、初评。各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提交专家评审会评审,按比应选名额多20%的比例提出优秀人才奖初步建议人选候选人并报市委人才办。

    2、复评。由市委人才办组织评选委员会对初步建议人选候选人进行审议、投票,按各类优秀人才分配名额11的比例和得票多少分别确定初步建议人选。初步建议人选得票必须达到半数以上。

    (五)公示。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优秀人才奖建议名单,在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然后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审批。

    第十二条  市委、市政府向领军英才奖或优秀人才奖获得者分别颁发《漳州市领军英才奖荣誉证书》、《漳州市优秀人才奖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分别发放20万元、3万元资金支持。

    领军英才和优秀人才奖评选经费及资金支持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监督及纪律

    第十三条  评选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与参评人有近亲或利害关系的人员,均不得担任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评选实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参评人、推荐组织有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等行为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贿;

    (二)泄露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四)其他违反评选纪律和规定,影响公正评选的情形。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实行双向目标管理。市领军英才、优秀人才每期管理三年,要和所在单位签订《双向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工作目标、单位服务目标与措施。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各单位、各开发区(投资区)组织人事部门每年组织对双向目标实施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将考核情况记入其个人档案;三年管理期满后,提出是否继续确认的意见,报市委人才办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评审间隔期间,对尚未纳入市领军英才、优秀人才管理,但入选国家、省特支计划或优秀人才的各类人才,在下一届评选中自然纳入市优秀人才管理,不占相应指标,并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落实资金支持或配套政策。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留荣誉称号,不再列入管理范围:

    (一)去世或调离漳州的人员;

    (二)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三)已不从事原专业领域工作,或只从事本专业领域低层次工作的人员;

    (四)未能履行领军英才、优秀人才义务,在本专业领域内已明显落后的人员。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谎报成果、因个人责任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犯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漳州市领军英才”或“漳州市优秀人才”称号。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与领军人才、优秀人才的联系,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所在单位要关心领军人才、优秀人才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在安排科研项目、经费、设备、助手以及推荐参加上级各类人才项目评选(遴选)等方面,要给予优先优惠。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医疗保健、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子女就学就业等方面要积极提供帮助和优惠。

    要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和优秀人才在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中的作用,引导他们用掌握的知识和技术造福人民、奉献社会。对业绩和贡献突出的领军英才和优秀人才,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   领军英才、优秀人才调出本市或工作变动以及有其他重大变故的,其所在单位和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单位、开发区(投资区)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向市委人才办报告。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