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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 《漳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6-6-24
     

    漳委人才〔201414

    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党工委(党委)人力资源局(党群工作部):

    现将《漳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漳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41231

    漳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漳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漳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资金”),是指根据《漳州市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人才行动计划(2014-2018年)》(漳委发〔20147号)规定,用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留学人员来漳创业、支持各类领军人才、培养优秀人才等的人才工作和相关人才项目支出。

    第三条  人才资金的使用遵循“保障重点、注重效益、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负责人才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人才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并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人才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人才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人才资金的使用范围

    1、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资金补助、住房保障支出,其中资金补助不低于50%(含50%)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不高于50%用于改善生活条件;

    2、急需紧缺专业的技术人才、中青年领军人才培育经费支出;

    3、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到我市创业的“985工程”高校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毕业生补助资金支出;

    4、福建省“特支”人才、福建省优秀人才的支持或补助资金支出;

    5、引进或推荐高层次人才奖励资金支出;

    6、优质青年创业项目扶持资金及其他各类人才队伍建设重点项目(工程)经费支出;

    7、入选省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重点创业项目和优秀项目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配套补助支出;

    8、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的补助资金支出;

    9、产业人才聚集基地、产业人才高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评估奖励资金支出;

    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其他人才工作支出必须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二)人才资金的资助标准

    各类“人才资金”的资助标准按照《漳州市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人才行动计划(2014-2018年)》(漳委发〔20147号)及其相应配套政策中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同一个人(团体)重复入选不同人才项目时,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重复入选时补齐差额部分。同一人才项目不得同时向不同人才项目牵头实施部门提出申请。入选对象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参评我市同一类别人才项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人才资金每年按照预算编制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列入预算,经费支出根据实际情况列支。

    第八条  各人才项目牵头实施部门提出各类人才支持经费安排意见,并报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根据各类人才支持经费安排意见,提出年度经费安排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按项目实施进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核拨人才资金。

    第九条  人才经费由用人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单独核算,由入选的人才(团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提出使用方案,用人单位及时拨付,确保专款专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用专项经费。各人才项目牵头实施部门负责督促人才经费的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监督和检查,每年向市委人才办总结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

    第十条  用人单位负责落实相关配套条件,定期向有关人才项目牵头实施部门报告接受支持人才(团队)工作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重要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获人才资金支持的个人(团队),严格执行有关协议,合法使用经费。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因个人原因不能发挥作用的,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不再提供特殊支持,追回资金并上缴市财政。如因本人原因不再为我市经济社会服务,经市委人才办审核情况属实的,除已开支部分外,剩余经费由用人单位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未按规定单独核算或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人才项目,经有关方面提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由市人才专项经费单列支持。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投资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章 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漳州市委组织部、漳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