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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印发 《漳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6-24
     

    漳财社〔201569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劳管理部门):

    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就业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漳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漳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漳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表格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51218

    漳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金筹集

    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公共预算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工作、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方面的资金。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统筹使用资金,重点保障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补助支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公共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优化支出结构,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扩大就业。

    (二)中央、省财政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各县(市、区)就业专项资金的适当补助。其分配与各县(市、区)就业状况、就业工作任务、地方财力情况、财政投入(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绩效、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挂钩。

    (三)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

    1.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2.上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

    3.市、县()政府按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部分的20%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并逐级上缴安排数的20%作为上级调剂金;

    4.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扩大支出范围用于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资金;

    5.就业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6.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二、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资助、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高技能人才培养、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服务信息平台等项支出。各地结余的就业专项资金,除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需专项结算的项目外,可统筹使用。

    市级在确保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支撑能力在18个月的前提下,可调剂资金用于促进就业的以下项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贴息、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

    中央、省及市属企业职工的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所在地政府的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省及市属企业职工排除在就业扶持政策之外。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直接用于基本建设、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不得直接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三、补助项目

    (一)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条件和对象:①漳州市辖区范围内,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人社部门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为在本地区求职、失业登记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按其服务后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②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人员信息必须经介绍成功并由用人单位录入福建省劳动就业用工管理系统人员。

    2.补贴标准:职业中介机构成功介绍就业的每人补贴200元。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3.申请材料:①职业介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②《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③《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④接受就业服务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即原《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劳动合同》复印件,《求职登记表》、社会保险缴费凭证;⑤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⑥免费介绍服务承诺书。

    4.申请流程:职业介绍补贴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即成功介绍实现就业之日起6个月内)向用工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职业中介机构申请材料报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和人社局复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其拨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①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漳务工人员), 参加经当地人社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企业(经工商登记且人社部门培训备案)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社会考试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②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实名制登记人员,通过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组织培训或按项目运作培训获得结业证书的;③直补企业培训,即企业组织签订1年以上期限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员工培训。

    2.补贴标准:①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直接考核认定为高级技师的每人补贴1000元。②项目运作培训获得结业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50元。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培训费用金额作为培训补贴标准。③直补企业培训,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上述“见证补贴”办法补贴,并扣除当年度已享受以上见证补贴的人数。

    3.申请材料:《按项目运作培训方案审核表》、《按项目运作培训人员花名册》、《漳州市XXXXXX企业(单位)关于申请职业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的申请报告》、《就业专项资金(直补)用款申报表》《企业直补职业资格鉴定合格人员花名册》、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实名登记《就业创业证》、《培训结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在职职工提交《劳动合同》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代为申请协议书等。

    4.申请流程:由培训机构代为将申请材料报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和人社局复核公示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下达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其拨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补贴资金属个人“见证补贴”的到账后由培训机构通知个人签领。

    劳动者每获取一次证书(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最多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发证时间一年内,获得不同等级、工种的,按最高标准给予一次补贴。已按低标准享受补贴的,允许按高标准补差。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①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初次参加鉴定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漳务工人员);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技工学校参加初次鉴定的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71日起的12个月内)学生。

    2.补贴标准: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技工学校学生,初次参加由当地人社部门组织的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

    3.申请材料:鉴定计划报备表(开考申请)、本人《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在校生提交《学生证或入学登记名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鉴定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代为申请协议书等。

    4.申请流程:由鉴定机构代为将申请材料报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和人社局复核公示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下达鉴定机构,补贴资金到账后由鉴定机构通知个人签领。

    (四)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条件和对象:①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漳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1日起的12个月内,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③小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执行]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④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

    以上用人单位为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均一律实行“先缴后补”原则。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补贴标准:①用人单位为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漳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③小型微型企业为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年期限给予补贴。④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小微型企业补贴期限为一年,其余种类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

    3.申请材料:①用人单位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企业《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年度企业(单位)为符合条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明细表;企业(单位)提供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开户账号等材料。②个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本人上年度缴费凭证;指定银行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份等材料。

    4.申请流程:①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和人社局复核、财政部门确认后,按就业专项资金拨付流程办理。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相关缴费在一个年度内申请一次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在当年1210日前提出申请,超出时限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1.具有本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1)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城镇居民;3)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⑸城市规划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2.就业困难人员还包括具有本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1)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2)持有第二代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残疾人证农村居民;(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岗位;城乡辅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经当地政府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

    1.补贴条件: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需持有《就业创业证》,并被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已享受过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该政策。

    2.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给予该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

    3.申请材料:①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时须向人社部门申报并填报《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申请表》。②用人单位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季度公益性岗位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申请表》;《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工资明细单、《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据。

    4.申请流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报当地人社局复核,经财政部门确认后,按就业专项资金拨付流程办理。

    (六)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1.补贴条件:①对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6个月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②离校未就业的漳州生源高校毕业生到漳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3个月以上就业见习的,且考核合格。

    2.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为3个月。

    3.申请材料:①《市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并附上身份证、毕业证和报到证复印件(加盖见习单位公章);②《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花名册》;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签领表》;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申领表》;⑤《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4.申请流程:见习期间,见习企业(单位)先行支付生活补贴。由见习企业(单位)将申请材料报经当地毕业生办审核和人社局复核公示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下达人社部门,由其拨付见习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1.补贴条件:漳州市属高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家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人员除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残疾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身体残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任选一项申请,不重复享受补贴。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愿望的,不列入补贴对象。

    2.补贴标准:每人一次性补贴2000元。

    3.申请材料:①个人申请(331日前)。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愿申请,经所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初审,提交《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⑵经年审的本人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如毕业生本人不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内,需附所在家庭户口簿复印件)或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一份,零就业家庭的出具《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表》证明原件一份;⑶、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或县(市、区)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证明原件一份;⑷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等材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业家庭且身体残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可选择报送以上第⑵或第⑶项材料。

    ②校内公示(415日前)。各高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③汇总上报(430日前)。对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各高校汇总上报以下材料给人社局毕业生办:《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汇总表》;《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统计表》;申请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一份;学校正式公函一份,公函中须注明接收财政求职补贴资金的本校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

    4.申请流程530日前)。市属高校将申请材料报经当

    地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人社部门向财政部门出具汇总审核意见,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下达各高校,非市属预算单位的高校,由市财政直接拨付高校。各高校在毕业生离校前将求职补贴发放到毕业生本人。

    (八)创业资助

    1.补贴对象:在漳州创业的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标准: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在漳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给予最长2年、不超过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资助。

    3.申请材料:①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毕业证书或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证明复印件;③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④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⑤《创业资助补贴申请表》。以上材料各一式三份。

    4.申请流程: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和人社局复核公示,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下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其拨入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九)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各地要加强对创业培训的管理,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教师管理、统一机构认定、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

    3.申请材料:①创业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②创业培训证书复印件;③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④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⑤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⑥《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创业培训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创业培训班次完成情况表》各一份。

    4.申请流程: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和人社局复核公示,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下达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由其拨入申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对本省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不含已转入中职学校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中职学校可享受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时间为一个学期至两个学期,免学费、代办费和住宿费。获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每学期每人1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对培训时间在总课时数以下的,按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给予补助。

    (十一)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除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放宽至不超过30万元外其他各类人员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在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给

    予贴息,财政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逾期不予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资金按中央规定的补助办法执行,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的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同级财政安排补充,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存款户与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原则上要同一银行。

    (十二)劳动用工备案、薪酬及用工调查、失业动态监测资金补贴

    1.劳动就业用工经费按各地劳动就业用工备案的数量,原则上按每人1元标准补助。各地通过劳动就业用工系统审核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与劳动就业用工备案人数,按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

    2.薪酬及用工调查经费根据调查企业的数量,原则上按每户企业300元的标准补助。各地按照薪酬调查企业数拨付给企业。

    3. 失业动态监测企业按每年每家企业12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申请流程: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后将资金下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十三)促进就业创业的其他支出

    1.高技能人才培养。各地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设施、技工院校、行业企业,整合职业培训资源,加强产业技工培养基地、县级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能力建设,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支持。

    2.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失业登记业务费、就业维权补助、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裁员职工安置困难补助、对就业困难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职业技能竞赛补助、省际劳务合作补助、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创业孵化成果补助、加强基层就业工作平台能力建设、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公共就业创业专项服务等项目支出,可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3.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网络、金保工程等资源,加强就业创业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资金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必要的网络系统建设给予补助。各地应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系统开展企业用工备案、薪酬调查、就业信息发布等工作。

    四、资金监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完善就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时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并适时组织抽查,研究并督促解决就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资金审核。各项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规定时限内(一般为6个月内且不跨年)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人社部门负责对符合规定的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应对人社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

    (二)资金拨付。上述各项补贴除已明确拨付时间外,其他均实行按月申请,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在同级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三)决算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人社部门在年度终了前,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人社、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说明,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四)台账建立。用款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通过建立应用规范统一的业务管理系统和享受各项补贴政策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补贴类别、所属单位的基础信息数据库,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按资金使用项目分类整理建档,以备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之用。

    (五)账户及支付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各地实际,按有关规定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账户管理。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承担补贴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应为本市各级人社部门批准的教育培训基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企业(经工商部门登记,培训计划经各级人社部门备案的)。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根据就业和市场需求实际情况,确定职业培训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或评估等方式选择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严格控制承训机构的资质和数量,确保培训质量。要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每年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等具体工作加强监管,考核合格的才能继续承担培训任务,并予公布。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专门窗口,推行实名制网络软件管理,受理单位和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并向社会公布。

    (二)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助资金申报结合闽人社文〔2015222号和闽人社办〔201519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相关表格可从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附件:1.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2.职业介绍补贴花名册;

          3.求职登记表;

          4.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5.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6.按项目运作培训方案审核表;

          7.按项目运作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8.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

          9.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

          10.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11.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1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13.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花名册;

          14.用人单位招用公益性岗位申请表

          15.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

          16.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

          17.就业专项资金(直补)用款申报表;

          18.职业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的申请报告(样式);

          19.企业直补职业资格鉴定合格人员花名册;

          20. SIYB创业培训班次完成情况表;

          21.创业资助补贴申请表;

          22.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

          23.创业培训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样式);

             2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样式)

              2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花名册;

          26.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签领表;

          27.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28.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贴申领表;

          29.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

          30.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汇总表;

          31.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统计表;

          32.零就业家庭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