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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的公告

    2017-9-22
     

    根据工作需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向社会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40名。现将有关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聘条件及职位、数量

    (一)招聘条件

    报名应聘合同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素质;

    2.年龄为30周岁以下(即19879月以后出生);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符合职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因违法违纪被辞退、开除的;

    3.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正式在编干警存在回避关系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职务履行的亲属关系的;

    4.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止,本人及其家庭主要成员有作为被执行人未了结的案件等不宜聘用情形的;

    5.有其他不适宜聘用的情况。

    (二)招聘职位、数量

    1.合同制速录员30,主要从事法院司法辅助或司法行政事务工作,职位条件:(1大专以上学历,有法律从业经历或曾从事司法辅助、司法行政事务工作的优先;(2)能熟练操作计算机,文字录入速度在每分钟80字以上,听打录入速度在每分钟60字以上。

    其中定向招聘1名财会人员,职位条件:(1)大专及以上学历,财务管理或会计学相关专业,具有财务收费等从业经历的优先;(2)具有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3)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熟悉办公软件和财务管理软件;(4)女性;(5)应聘本岗位不需要进行听打录入能力测试。

    2.合同制话务员4,职位条件:(1大专以上学历,有法律从业经历的优先;(2)有标准流利的普通话表达能力和较强的沟通能力,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证书者优先考虑;(3)能熟练操作计算机,文字录入速度在每分钟80字以上。

    3.合同制技术员1,职位条件:(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2)计算机或网络工程专业,具备较强的软件开发能力;(3)熟悉音视频系统的操作和控制;(4)男性。

    4.协警5名,职位条件:(1)各类警校应届毕业生、人武体育类毕业生、部队退伍士兵(不具备此项条件的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也可报名应聘);(2)男性身高1.7米以上;女性身高1.6米以上;(3)身体健康,无家族遗传病史及慢性病,裸眼视力4.8以上,无纹身,无不良嗜好。

    二、工作地点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西环北路58号)

    三、招聘程序

    1.报名

    请有意者自行下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人员报名表》填写报名,贴1张近期2寸免冠彩照,附本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并附学信网“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户口簿、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系中共党员的应由所在支部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等材料,邮寄或迳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干部处。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西环北路58号;邮编:350003;报名截止日期:2017928(以收到报名材料时间为准)

    2.面试与技能(体能)测试

    对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我院组织进行面试和电脑操作等专业技能、体能测试(协警岗位),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政审

    根据报名条件、技能(体能)测试成绩和面试结果,确定政审人员,并进行政审。

    4.聘用

    拟聘用人员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并按规定时间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干部处报到。

    对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正式聘用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同制人员。试用期二个月内,聘用人员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无法按时提供无犯罪证明的或出现《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将终止劳动合同,不予正式聘用。

    四、相关待遇和要求

    1.工资面议。

    2.对正式聘用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同制人员,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同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第二年续签的,适当递增工资。

    3.聘用后应服从我院岗位工作安排。

    本公告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干部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91-87087561

    附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招聘合同制人员报名表》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