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2020-03-13

    一、政策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66号)和《福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实施办法》文件精神。

    二、补贴对象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毕业5年内是指申请人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日期距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材料的时间不超过5周年。

    (二)就业困难人员。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农村三类人员,以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三)返乡农民工。主要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外出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农民工(户籍地在乡镇或村的均可视为农民工)。

    以上人员首次创业是指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业。

    三、补贴条件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首次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且申请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下同)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

    (二)每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每份营业执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店兼职经营人员,不能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补贴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分为两个档次,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领,不得重复享受:

    (一)申请人及所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符合上述条件,且申请人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申请人及所创办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且企业带动就业人数5人及以上的(含创业者本人,以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为准),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申报材料

    凡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可向创业纳税(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

    1.《福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

    2.身份证、毕业证书、《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实体企业提供经营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网店提供网址及近6个月交易流水记录;

    5.企业带动就业人数5人及以上的,需提供为员工缴交社保证明。

    以上申请表和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人为我市就业困难人员,提供:

    1.《福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

    2.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实体企业提供经营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网店提供网址及近6个月交易流水记录;

    5.企业带动就业人数5人及以上的,需提供为员工缴交社保证明。

    以上申请表和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申请人为我市返乡农民工,提供:

    1.《福州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

    2.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创业证》、创业注册日前3年内在户籍地外办理的居住证或社保证明或务工经商所得税证明(三选一)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提供网店地址;

    4.实体企业提供经营场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网店提供网址及近6个月交易流水记录;

    5.企业带动就业人数5人及以上的,需提供为员工缴交社保证明。

    以上申请表和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可向创业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补贴,相关资料于每季度末月的10日前提交至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二)资料审核。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对申请人的创业情况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现场勘查实体公司时需拍摄经营场地照片,网店需检查该公司交易流水记录并截图);

    (三)信息公示。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审核结果编制创业(开业)补贴汇总表,具体包括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创业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开业时间、补贴金额等,并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资金核拨。公示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拟定资金申请报告,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补贴资料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从就业资金中拨付开业补贴资金至申请人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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