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

    2021-03-30

    一、补贴范围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补贴条件和期限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补贴程序和提供材料

        由小型微型企业按季申报。小型微型企业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二个月内,按规定向营业执照住所地的县(市)区就业中心申请上一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并提供《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1》、《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以及小微企业相关认定材料复印件(由企业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打印);上一季度新增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另需提供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审核和发放
        根据企业(单位)申报的招用人员基本情况,通过查询
    “福州金保信息交换系统”以及“福建省失业保险明细申报平台”,逐一核实招用人员的招用缴费起始时间、以及申请补贴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各县(市)区就业中心完成审核及公示后,上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各县(市)区人社局同意后,将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至申报企业(单位)的对公账户。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城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先由各区向市人社局就业中心申请全额款项,下拨给各区执行发放后,再由市、区财政按各自承担比例结算),其他县(市)区则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社会保险补贴,上级财政不再对各城区进行补助。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所述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均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相关规定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同类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
         1、“就业困难人员”指福州市政府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内(即11日至1231日)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及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按发证时间计算)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小型微型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小微企业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为首次由用人单位在我市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且距离毕业证书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年。
       
     3、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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