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就业见习单位、见习补贴的申请

    2021-03-30

    一、 政策依据

    依据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人社综〔2016〕124号)和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青年见习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人社综〔2019〕89号)、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榕人社综〔2019〕191号)文件精神。

    二、申请条件

    青年见习: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以下简称见习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到就业见习单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实践训练,提升就业能力的就业准备活动,就业见习时长为3~12个月。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申请参加见习前无我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过社会保险且距离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年;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前未就业且在我市未缴交过社会保险费的16-24岁失业青年。

    见习单位: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能为见习人员提供实践训练岗位场所,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申报材料

    1、见习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且适合青年的见习岗位,拥有一定数量开展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二)内部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条件,能为见习人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并按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三)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在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见习单位申请材料:

    (一)《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

    (二)见习指导师资队伍的介绍材料;

    (三)就业见习有关管理制度。

    (四)见习场所照片。

    已认定为见习单位,在同级人社部门再次申请见习岗位仅需提供《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2、申报见习补贴:见习结束3个月内,见习单位向相应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申请见习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2)、《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附件3)、《福州市青年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发放表》(附件4);

    (二)身份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见习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的转账凭证和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及保单复印件;

    (四)对留用的见习人员需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补贴标准与期限

    对吸纳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吸纳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困难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时长不足1个月的,不予发放见习补贴;每个见习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见习补贴。

    鼓励见习单位在见习期间或在见习期满留用见习人员。对见习人员在见习3个月(含)内留用且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根据实际留用人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保),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五、经办机构

    福州市晋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人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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