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一) 工作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职责
(一)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 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 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 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二) 一次性告知单
一、 举报(投诉人)应如实反映被举报(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如:
① 工作证、出入证、考勤表;
② 劳动合同;
③ 押金收据;
④ 工资单。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来访举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按要求填写《来访记录表》。来访投诉的,应当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
1、填写劳动投诉书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提供诉求相关的材料(劳动合同书、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记或欠条);
三、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政策问答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①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②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③依法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举报、投诉;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2、劳动保障部门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①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③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④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⑤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⑦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⑧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力保障监察事项。
3、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多长时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根据《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订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根据《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如何处罚?
根据《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6、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如何处理?
根据《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者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7、对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应如何处理?
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符合哪些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对符合下列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①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③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对不符合第①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对不符合第②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对不符合第③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9、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①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②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③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④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⑤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⑥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⑦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10、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赔偿金或者征缴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哪些行为?
①提供虚假招聘信息;②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③招用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而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的技术工种工作;④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⑤向被录用人员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或者以其他形式收取财物,或者强迫被录用人员集资入股;⑥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等证件;⑦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⑧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⑩招用童工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投诉须知
1、举报(投诉人)应如实反映被举报(投诉)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事实。提供相关证据,如:①工作证、出入证、考勤表;②劳动合同;③押金收据;④工资单等。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来访举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按要求填写《接访记录表》。来访投诉的,应当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申 请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一 次 性 告 知 单
——对象:劳动者
您好,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法》,请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规范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2份(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三、《证据清单》(参考格式见附件二)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各2份。
四、规范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清单》word电子档1份。
备注:申请人应一并提供证据材料原件供本委核对。
五、请提供工商局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原件和复印件2份。
备注:领取《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请您到市工商局或省工商局,将用人单位名称报给工商局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按程序把《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出具给您。
六、如果您要委托代理人代为参与仲裁的,请一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授权委托书》1份。
依法维权,感谢您的配合!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范围有哪些?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仲裁机构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有:(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2、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到哪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如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书如何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向那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4、当事人如何申请仲裁管辖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5、怎样书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6、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受理仲裁申请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应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8、被申请人如何申请答辩?被申请人怎样提出反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9、仲裁员在怎样条件下应该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10、当事人应怎样提出回避申请?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11、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如何确定?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12、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吗?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13、集体劳动争议如何参加仲裁活动?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1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开庭程序是怎样的?
(1)仲裁庭组成及时间: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开庭通知: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3)庭审程序: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
(4)变更仲裁申请: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5)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6)仲裁裁决: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15、仲裁案件的证据举证责任、证据认定是如何规定的?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16、仲裁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17、哪些仲裁案件可以裁决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18、哪些案件为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19、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终局裁决案件?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如何救济?
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怎么办?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争议:
1.双方协商解决。
2.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二、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首选方式是什么?
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的首选方式是调解。发生劳动人事争议,职工可以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三、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哪里?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的,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可以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经仲裁确认的仲裁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注意以下事项:
1.要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请求事项要符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3.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申请;
4.要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要提供与被申请人具有劳动人事关系及与其请求事项相关的初步证据。
五、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有哪些?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七、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八、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范围是如何划分的?
依照法律规定,劳动人事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分别向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
九、申请人如何准备初步证据?
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与其请求事项相关的初步证据。常见案类中,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初步证据:
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申请人应当提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三种主要证据之一,仅凭工作证(牌)、出入证、工作服及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2.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争议。申请人应当特别注意申请时效期间和二倍工资期限。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的,申请人应当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前期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前期劳动合同和目前劳动关系存续的初步证据。
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争议。申请人应当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劳动者提出解除的,应当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其有效送达用人单位的证据,如快递回单和签收记录。
4.克扣工资(奖金、绩效工资、业务提成等)争议。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双方对工资标准(奖金、绩效工资、业务提成)约定的证据,如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制度规定、以往实际发放记录等;奖金、绩效工资、业务提成等争议,申请人还应当证明自己完成了相应工作任务。
5.加班工资争议。劳动者应当就加班事实负举证责任。
6.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工资、鉴定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申请人应当提供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十、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主要有哪些?
1.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用人单位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2.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证据一般有:
①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②在保存年限(二年)内的职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③用人单位建立的职工名册;
④在保存年限(二年)内的考勤记录;
⑤对劳动者实施奖惩的资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各项决定;
⑥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⑦其他由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持有或保管的证据材料。
3.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承担举证责任。
4.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天)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十一、仲裁活动中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特殊情形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等情况的,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十二、委托代理人怎样参加仲裁活动?
1.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仲裁案件,应当出示“执业证”、“出庭证”和“授权委托书”(简称“二证一书”)。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代理一方当事人位于受聘法律服务所所在辖区内的仲裁案件,但不得跨地区代理仲裁案件,也不得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
4.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①授权委托书;②当事人、公民代理人的身份资料;③系近亲属的提交户籍证明、公证书等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者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有关推荐证明;系当事人工作人员代理的,应当提交工作证、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情况或社会保险关系等系当事人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④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公民代理人共同签署的《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⑤其他相关材料。以上要求主要依据盐城市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十部门《关于依法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意见》(盐司发〔2013〕83号)作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代理人不得从事风险代理。
十三、当事人一方拒不到庭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庭怎么办?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
十四、什么是“终局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终局裁决”,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十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怎么办?
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作出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能起诉,但如果该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仲裁知识问答
1、 问: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答: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取申请仲裁。
2、 问:仲裁委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几日内立案?
答:五天。
3、 问:申请仲裁是否收费?
答:免费。
4、 问:劳动争议案件多久结案?
答: 一般案件45天内须结案,案情复杂可以延长15天。
5、 问: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多久?
答: 1年。
6、 问:劳动争议能否申请法律援助?
答:能。
7、 问:如何申请法律援助?
答: 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8、 问:申请仲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复印件。
9、 问:补缴社会保险是否是仲裁受理范围?
答:不是。
10、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仲裁是否受理?
答: 不受理。
11、问:劳动争议案件能否直接去法院?
答:不能,必须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2、问:生效的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一方不履行怎么办?
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劳动合同
13、问:进单位后应该什么时候签劳动合同?
答:从进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
14、问: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的吗?
答:是的。
15、问: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超过1个月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从进单位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支付,但最长不超过11个月。
16、问:进单位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答:视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7、问:劳动合同期限有哪几种?
答: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18、问:劳动合同哪些是必备条款?
答: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9、问: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答:可以。
20、问:试用期怎么规定的?
答:劳动合同期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21、问:在同一单位工作可以重复约定试用期吗?
答:不可以。
22、问:劳动合同有效还是无效有哪个机构确认?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23、问: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变更,原来劳动合同还履行吗?
答:继续履行。
24、问:职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规定?
答: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单位。
25、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答:不可以,劳动合同延续至三期满。
26、问:有一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已十五年,离退休不满五年,现单位要裁减人员,该职工可以被裁减吗?
答:不可以。
27、问: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期限有什么规定?
答:与被派遣的员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8、问:《劳动法》对工作时间是怎样规定?
答: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
29、问:怎样算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以小时工资为主,在同一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30、问:计薪时间的计算?
答: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31、问:试用期工资怎么规定的?
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2、问:什么是最低工资?
答: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33、问:最低工资标准的口径?
答: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34、问:目前福州市晋安区最低工资标准多少?
答:1650元/月。
35、问: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答:按平时150%、休息日200%、法定假300%支付加班工资。
36、问:实行计件工资有加班工资吗?
答: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7、问:加班工资是按什么基数计算的?
答: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前两项无法确定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38、问:法定假怎么规定的?
答: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39、问:病假有工资吗?
答: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0、问: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答:可以。
41、问: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是累计算的吗?
答:是的,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伤认定室工作职责
我局依据榕政综〔2017〕9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修改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负责辖区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具体工作。
工伤认定一次性告知单
致申请人
欢迎您到福州市晋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我们将按照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使您对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有个基本了解,为此我们制作了本告知单,如有疑问,请咨询我局工伤认定室,联系地址:福州市晋安区斗门水头路6号三楼工伤认定室,联系电话:0591-87597586。
▲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书写要求请参照样表)
2、《居民身份证》:系亲属代为申请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证明;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4、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次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病历,入院记录,出院小结;
6、职工因公死亡的,应提交死亡证明;;
7、根据《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主张发生下列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的,应提交以下相应的证明材料: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突发疾病死亡证明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6)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备注:以上申请材料应提交原件、A4纸复印件各一份。
工伤认定政策问答
1、《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哪些情况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哪些情况不属于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5、如何申请办理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什么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7、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效是多久?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8、什么情况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9、劳动能力鉴定分为什么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10、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1、劳动能力鉴定的步骤及时限?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12、如何进行再次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3、工伤治疗期间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4、生活护理费如何计算?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什么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什么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什么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8、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有哪些?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9、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㈠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㈡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㈢拒绝治疗的。
20、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21、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22、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3、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2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发生工伤怎么办?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25、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该怎么办?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