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委会)人社局,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等创新工作平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等创新
工作平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以上站点所在单位简称设站(基地)单位)等创新工作平台的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发挥各平台在促进产学研结合、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闽人社发〔2016〕2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35号)及《中共莆田市委、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壶兰计划”的意见》(莆委发〔2017〕2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是通过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帮助设站单位突破关键技术,优化产业结构,更充分发挥高端人才科技引领作用的重要平台。
专家服务基地是通过搭建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平台,对接基层需求与专家资源,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咨询、合作研究、成果转化运用、培养基层人才,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有序流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在本市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和经核准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省人社部门和全国博管委等部门的有关通知要求组织申报。申报和审批程序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专家服务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建设单位高度重视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工作,对服务基地有一定投入,每年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不少于5万元,具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的软硬件条件。
2.基地依托单位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实力和科研基础,在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需求强,具有较强的辐射和带动效应。
3.有扎实的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基础,与10名以上专家建立良好联系,每年开展专家服务活动不少于10人次,并注重加强示范性成果的推广、运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4.基地建设规章制度较为完善,具有配套的管理机构、服务体系和管理人员队伍,能为专家开展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平台。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的方针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各创新工作平台的政策措施,组织本市企事业单位申报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指导各设站(基地)单位做好博士后、专家等各类人才的引进、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协助省人社厅对设站(基地)单位博士后工作、专家服务基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各县区人社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申报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等创新工作平台,并配合做好引进招收博士后、专家人才的各项工作,同时加强对设站(基地)单位的管理、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各设站(基地)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博士后、专家人才管理规定,建立或明确相应的博士后工作、专家服务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专家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加强与所在县区人社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联系。
第七条 博士后工作站应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鼓励创新实践基地委托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博士后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专家服务基地的入站专家实行柔性流动和动态管理方式,其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他事项,由设站单位与专家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商定。
第八条 各级人社部门应积极支持与配合各设站(基地)单位招收引进博士后、专家等高层次人才,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设站(基地)单位招收需求,充分利用人才交流活动、新闻媒体等渠道宣传各设站(基地)单位博士后、专家人才需求信息,推动引进招收一批优秀青年博士到我市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九条 设站(基地)单位要积极创造必要的科研和工作生活条件,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入站专家开展科技创新等活动,根据入站人员的项目研究工作需要,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专业人员参与项目研究,并给予相应的研究经费。
第十条 对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纳入我市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范畴,经评价认定后,可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工作津贴、安家补助、子女就学、职称评聘等政策。
第十一条 对获批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站(基地)单位,市财政分别对应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和15万元。对列入省级资助计划的进站博士后人员在省里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按1:1予以配套,资助期限2年;对未列入省级资助计划的博士后人员,市级给予每人每年生活补助8万元,资助期限2年。对出站后留莆就业创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博士后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并享受我市人才引进政策待遇,省市补助不重复享受。
对获批设立国家级专家服务基地、省级专家服务基地的设站(基地)单位,市财政分别对应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15万元和10万元。对提供短期服务的柔性专家人才,享受《莆田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评价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国家、省人社部门和全国博管委定期不定期开展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专家服务基地考核评估工作,对制度建设完备、人才集聚效应明显、科技创新成效突出,经考核评估优秀的设站(基地)单位,在省里奖励补助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1:1配套补助奖励。对管理不善、作用发挥不好的,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上报撤销,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设站(基地)单位、博士后人员的相关补助经费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设站补助、建站后与研究项目(或课题)等有关费用。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违规使用的经费、停拨尚未拨付的经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措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