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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2018-7-24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0月1日起施行,在7月17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司法部社会管理法制司司长杜亚玲介绍了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着力解决五大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亟须制定一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与管理的行政法规。”张义珍说,《条例》的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将着力解决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的五大问题。


        首先,解决市场体系的统一性问题。杜亚玲介绍,人力资源市场范围广泛,《条例》通过立法的方式确认了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改革的成果,推动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形成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其次,解决市场要素的流动性问题。《条例》明确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的机制。


        第三,解决市场运行的规范性问题。《条例》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求职招聘过程中的基本权利义务,确定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基本行为规范,明确了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制度的基本遵循,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解决市场主体的公平性问题。根据《条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求职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五,解决市场监管的强制性问题。长期以来,我国人力资源市场还存在“黑中介”、虚假招聘等侵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条例》对市场主体违反《条例》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黑中介”、人力资源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为监管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事项三合一


        《条例》的一个亮点,就是最大限度减少了人力资源服务的行政许可。


        《条例》出台之前,人力资源市场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共有3项,即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审批、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条例》将上述3项行政许可事项整合为一项,并且进一步把许可范围缩减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明确对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为什么仍需保留一项行政许可?“人力资源市场是特殊的要素市场,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实行行政许可,可以从源头上防止无资质的机构进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进行职业中介活动,避免无序发展,避免恶性竞争,最大限度地防止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张义珍说,“对于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实行许可制度,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也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需要。”


    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水平


        中国人力资源服务业目前处于怎样的发展水平呢?


        截至2017年底,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共服务用人单位3190万家次;举办现场招聘会、交流会22万多场,提供招聘岗位的信息超过了1亿多条,参会求职的人员超过1.1亿人次;通过网络发布岗位招聘信息有3亿多条。


        “我国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解决劳动者求职难和企业招工难的问题。”张义珍说,当然也应注意到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规模偏小、专业化程度不高、服务功能比较单一,还有一些服务存在着同质化的现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一些新技术、新方法提供服务的方式还不够多,服务的效率还不够高。


        为此,《条例》专门提出要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发展水平,特别是进一步明确政府在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方面的法定职责。同时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行业发展,鼓励并规范发展高端人力资源服务业等业态。


    8项费用以后不用交


        10月1日起,8项费用以后不用交了。


        《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不得含歧视内容


        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全方位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为


        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中国共建立了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3.02万家,从业人员58.37万人,全年营业收入已达1.44万亿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网络发布岗位招聘信息有3亿多条。


    遇到违反《条例》者咋办?
    可举报,让相关部门来处罚


        《条例》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求职和招聘都得讲诚信,否则就会被联合惩戒。


        《条例》强调诚信:首先是个人求职,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把用人单位、个人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条例》对人力资源市场主体违反本《条例》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黑中介、人力资源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