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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本级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提高

    2018-11-21

    来源:海峡人才报



        本报讯 省人社厅近日印发通知,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1月起,适当提高省本级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


        本次调整范围包括2017年12月31日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及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其中,伤残津贴方面,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310元、二级伤残增加292元、三级伤残增加275元、四级伤残增加258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34元。


        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4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9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47元。


        此外,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2017年12月31日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标准调整后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月的,按每人每月1650元为标准计发,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记者 周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