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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工伤认定等事项全面下放

    2019-1-22

    来源:海峡人才报


        本报讯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从2019年1月1日起,省本级参保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事项,全面下放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劳动能力初次鉴定事项,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工伤保险待遇仍由省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原则,由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在异地(本省跨县区)发生事故伤害的,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异地(县或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事故伤害情况调查,并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异地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并可以根据其出具的专家书面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工伤保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记者 张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