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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医保局解读《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2019-6-6


        日前,为贯彻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全面推进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与此同时,国家医保局对《通知》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慢病、大病和贫困患者受益更多


        城乡居民医保按照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定额筹资办法。近年来,各级政府持续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2007年人均补助40元,到2018年增至490元,对减轻参保群众缴费负担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消费价格指数自然增长,以及新医药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医疗费用逐年快速增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需合理调增,以支撑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


        为保障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惠民政策要求,明确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整体提高6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即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


        为指导各地用好年度筹资新增资金,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通知》明确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以下两方面待遇保障水平:一方面,要确保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到位。一是巩固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二是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把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另一方面,要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一是降低并统一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低于该比例的,可不做调整。二是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三是对贫困人口加大支付倾斜力度,在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基础上,全面取消封顶线。

     

    年底前全面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目前,已有24个省份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其余7个省份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仍是并轨运行。《通知》重点针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尚未完全整合统一的地区,明确要求加快整合力度,于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制度并轨运行向统一的居民医保制度过渡,在制度政策“六统一”基础上,进一步统一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


        《通知》对各地完善规范大病保险政策和管理的要求概括起来,重点是做到“一个统一、三个到位”。其中,“一个统一”是在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程中,推进大病保险城乡整合,统一规范筹资及待遇保障政策。“三个到位”是根据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及《通知》提出的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政策调整任务,于20198月底前协商调整大病保险承办委托合同,于2019年底前按最新筹资标准完成拨付,确保政策、资金、服务落实到位。


        同时,《通知》围绕大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在提高服务管理效能、完善风险分担机制、规范信息共享、强化运行监测和数据统计等方面优化大病保险管理服务。

     

    从三点入手全面做实地市级统筹


        目前,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本上已实现地市级统筹,但近一半是基金调剂模式,还没有实现基金统收统支。为巩固提升待遇保障水平,《通知》明确要求各地从以下重点入手:


        一是实现基金统收统支。全面推动地市级统筹调剂向基金统收统支过渡,做大做强基金“池子”,提高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的地区,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完善拨付办法。


        二是实现政策制度统一。提升筹资、待遇等政策制度决策层级,确保地市级统筹区内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政策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推进医疗救助管理层次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层次衔接,增强各类人群待遇公平性协调性。


        三是实现一体化经办管理。地市级统筹区内统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统一经办服务,规范统筹区内经办管理服务流程,健全市、县、街道经办管理服务网络。按照要求推进地市级统筹区内统一联网、直接结算。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分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总体思路,探索省级统筹方案。(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