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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和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2016-6-23
     

    闽人发〔201210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人事局)、国资委、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发改委、计生委、财政局、科技局、教育局、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国土局、外经贸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局)、外事办、侨办、旅游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福州海关各隶属海关及办事处、厦门海关各隶属海关及办事处、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直及中央驻闽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3号)和《关于加强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46号),进一步落实《福建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大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支持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做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实施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每年从省级人才专项经费中安排500万元作为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对经评审确定的重点创业项目和优秀创业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创业支持资金50万元和20万元,各设区市给予配套支持。

      二、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设立创业投资基(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安排。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留学人员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贷款贴息。

      三、留学人员企业租赁房用于创业的,当地政府可对场所租金给予适当补助;入驻各类园区的,由园区优先提供场所,享受租金减免优惠。

      四、各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对来闽创业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给予一定税费优惠。

      五、对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减免手续费。留学人员投资领域除国家禁止行业外,其它行业适当放宽。

      六、支持留学人员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科研基金和引智项目,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优先给予扶持。留学人员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或省级以上研发中心的当地政府给予一定资助,对进站工作的博士后给予适当补助。

      七、留学人员可以专利、专有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经评估的最高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70%。留学人员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和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及在境内外挂牌上市的,当地财政可给予一定奖励。留学人员在本省申请专利的,可按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及我省专利资助及PCT资助。

      八、来闽创业留学人员可按本人实际业绩和能力,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确认其在国外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不受原有级别的限制,可破格评审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九、实施福建省人才居住证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来闽创业留学人员颁发居住证,享受当地居民待遇。来闽创业留学人员申请人才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符合条件的各地各部门要给予优先安排。

      十、各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留学人员企业免费提供三年人事代理、档案管理和创业咨询服务,免费组织留学人员企业参加人才招聘会、海外招聘团、发布招聘信息等,支持留学人员企业引进人才。

      十一、鼓励支持各地设立海外引进人才联络站,建立留学人员来闽创业和回国服务公共平台。加大信息网络建设力度,宣传引才和创业政策,提供项目需求信息,完善留学人员统计、调查与反馈机制,促进资源共享。各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和留学人员创业园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实行专人负责,提供全程服务。

    十二、开展留学人员企业认定工作,建立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服务专员队伍,简化办事程序,共同做好服务。推动成立协作性组织,建立服务情况反馈、通报、督查制度,不断提升留学人员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