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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 《漳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办法》的通知

    2016-6-24
     

    漳委人才〔201412

    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党工委(党委)人力资源局(党群工作部):

    现将《漳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漳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41231

    漳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

    科研工作站评估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漳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推进工作站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工作站对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的带动作用,根据《漳州市促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人才行动计划(2014-2018年)》(漳委发〔20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经批准建立两年及以上(批复下发日计)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评估。

    第三条  市科协、市人社局分别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评估工作遵循“注重实绩、客观公正、以评促管”的原则,依照规范的标准、程序、方法进行。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五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评估内容:

    (一)基础建设情况:主要指工作站的制度建设、配套条件、资金保障等。

    (二)团队建设情况:主要指建站单位引进院士专家团队的情况、建站单位配套团队的情况。

    (三)工作内容实施情况:主要指工作站进行战略咨询决策、创新人才培养、科技项目创新及工作站完成常规工作,院企双方共享科研资源等。

    (四)工作业绩情况:主要指工作站项目产生新专利、新标准、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给建站单位带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社会评价等。

    第六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内容:

    (一)工作站建设情况:主要指工作站的工作措施及制度建设、学术环境营造、管理水平等。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情况:主要指博士后的招收规模、招收结构、招收年龄等。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项目:主要指博士后人员参与各级科研项目数量,博士后人员申获各类科学基金资助项数。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成果:主要指博士后人员发表论文情况、获得专利情况以及科研成果转化效益。

    (五)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奖情况:主要包括博士后人员获得的各种奖励。

    (六)工作业绩情况:主要指工作站给建站单位带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社会评价等。

    第三章  评估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评估工作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实行量化考核,采用材料审核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评估程序:

    (一)工作准备。市科协、市人社局分别部署“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评估工作,每两年下发一次评估通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形式和评估指标体系。

    (二)单位自查。参加评估的工作站填写《漳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评估表》、《漳州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表》,并做好自查。

    (三)部门核查。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市直单位的工作站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参评工作站的评估数据和材料,并签署评价意见。

    (四)实地检查。市科协、市人社局分别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评估检查。

    (五)结果评定。市科协、市人社局分别组织评估小组负责对评估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并给出评估得分。

    (六)结果报送。市科协、市人社局分别将评估结果上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九条  市科协、市人社局将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的评估结果反馈至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市直单位的工作站主管部门,并由其将评估结果反馈至各参评工作站。

    第十条  对评估得分排名前两位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和排名首位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政府一次性给予其建站单位10万元资金支持;隶属同一建站单位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同时入选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工作站在参加评估工作时,要提供客观、真实、准确的数据和资料,确保评估结果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经查实后,将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各工作站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开展评估工作,保证评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  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评估数据、资料或结果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评估工作中的涉密内容和数据,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评估的由漳州市科协负责解释;涉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考核评估的由漳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漳州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考核评估表

          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