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台湾居民来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3/3/27 16:06:43
来源:海峡人才报
一、补贴对象
来榕就业创业的台湾居民。
二、补贴条件
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就业创业并参加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按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三年。
四、申请与办理
(一)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就业创业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住所地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每年上半年,可申请对上一年1-12月份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予以补贴;每年下半年,可申请对上一年7-12月及当年1-6月份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予以补贴。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台湾居民来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正页复印件(本人签字);
3.本人福州市社保卡或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二)受理审核
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受理审核台湾居民来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应免费提供申请表,指导规范填写申报,并认真审核申请材料。
1.根据台湾居民个人身份信息及就业创业单位信息,通过查询“福建省智慧就业管理系统”、“福州市人社数据资源服务平台”及“福建省失业保险明细管理系统”,核实其就业创业单位及相应就业创业时段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并截屏存档。如因医疗保险缴费数据暂时无法实现共享查询的,可商请医保部门协助提供数据核实或由申请人提供申请补贴期间医保缴费凭证。
2.将台湾居民申报信息与信息系统查询实际结果(或其他证明材料)进行比对,甄别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核验补贴期限,比对核实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核定其本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实际金额。
3.对首次申请社保补贴的台湾居民,在核实其个人身份及相关材料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福建省智慧就业管理系统”的“就失业登记管理”模块,办理就业登记。如系统已有就业登记信息,对相关信息予以确认即可。
(三)复核审批
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完成审核后,上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审批。
(四)社会公示
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在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官网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补贴发放
经公示无异议,台湾居民来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高新区向同级财政申请核拨,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个人账户(优先使用福州市社保卡对应的银行个人金融账户)。补贴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各级财政自行承担。
五、其他事项
1.本办法所述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均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2.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按规定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后,应在“福建省智慧就业管理系统”的“就失业登记管理”中录入申请人的“就业扶持登记”信息,享受政策类型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内容为“台湾居民来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并做好就业情况、享受起始日期及补贴金额等备注。同时,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补贴实名制发放台账,准确登记申请人身份信息、就业信息、补贴金额、享受期限、个人账户等,确保资金安全发放。
3.上述所有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相关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取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不再要求个人及单位报送纸质材料。同时,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做好有关查询核实信息的电子存档备份,至少确保信息数据正式归档一份、备案两份,防止电子存档遗失。
4.各县(市)区/高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于每年的4月和10月将本辖区内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上报福州市劳动就业中心。
附件:台湾居民来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