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实施社会保险补贴的办法

    2020-03-13

        一、补贴范围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补贴条件和期限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按企业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三、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四、申请补贴程序和提供材料

        企业(单位)按照营业执照住所地,向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1、申请表2》、小微企业类型认定材料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五、审核和发放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比对审核,经同级人社局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申请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企业。所需资金可从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经比对审核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条件的,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可申请从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所述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均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相关规定以前年度已享受过同类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享受期满后,不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符合享受补贴对象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按照《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财社〔2015〕26号)执行。
        2、应届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按发证时间计算)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3、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       
  • 招聘热线
    0591-87618873
    客服热线
    0591-96345
  • 关于我们
    市场介绍        业务指南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F区7号楼
    邮编:350003
    监督电话:0591-87383007
  • 运营维护:福建海峡人才网络资讯有限公司 网络支持:福州电信IDC 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证号:闽ICP备11012343号-1